将自家房屋窗户拆了,改成门,差点被刑拘!

  • 来源: 企装网
  • 浏览次数:2530
  • 时间:2018-01-12

导语: “我改建的是自己的房子,又没有影响其他人,有什么关系?”抱着这一想法,丽水男子陈浩(化名)将自家房屋的窗户拆了改成门,却把自己送上了法庭!

  “我改建的是自己的房子,又没有影响其他人,有什么关系?”抱着这一想法,丽水男子陈浩(化名)将自家房屋的窗户拆了改成门,却把自己送上了法庭!

  那么,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?

  擅自改建的行为对文物造成了破坏

  丽水市通济堰始建于南朝,于2001年被国务院批准列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。

  其所在的古堰画乡景区环境优美,民居古色古香,陈浩的房子就坐落于此。

  古堰画乡古民居2015年5月份,为了方便出入,也为了将房子改成店面用于出租,陈浩在未经审批的情况下,擅自对古民居进行施工,将拱券窗改建成卷帘门。

  拱券窗

  莲都区文物监察大队工作人员发现这一情况后,曾先后两次向陈浩开具《责令改正通知书》,要求其立即停止施工,恢复古民居门楼原貌。

  但他认为改建的是自家的房子,且恢复太麻烦,便拒绝恢复原状。

  卷帘门

  殊不知,该行为已经对文物造成了损坏,涉嫌了犯罪。

  日前,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以故意损毁文物罪对被告人陈浩提起公诉。

  最终,法院支持了莲都区检察院的指控,以被告人陈浩犯故意损毁文物罪判处其拘役缓刑。

  文物保护工作中,我们该注意些什么?

  就文物保护工作中的一些问题,记者咨询了丽水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文物处相关负责人,为大家答疑解惑。

  记者:上述案例在丽水发生的情况多吗?

  文物处:改建古民居,被追究刑事责任,这在丽水属极个别情况。一般有些市民不太了解情况,擅自改建后,文物监察大队会第一时间出具相关通知书,督促其尽快恢复原貌。


  被列为文物的古民居不得擅自改建

  记者:丽水目前的文物资源情况如何?

  文物处:现阶段,丽水拥有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13处(26个点),省级文物保护单位78处;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1座,省级历史文化名城1座;国家级历史文化保护区2处,省级历史文化保护区9处;县(市)级文物保护单位375处。另外,丽水市有3个人类非遗项目,18个国家级非遗项目,88个省级非遗项目(各县之和为95个),254个市级非遗项目(各县之和为283个),752个县(市、区)级非遗项目。同时,丽水各县市古村落数量和品质均较高,具有较大的开发潜力。

  记者:在文物资源较为丰富的情况下,市民如何知道哪些是文物,需要保护?

  文物处:在文物保护工作中,我们一般会对文物保护单位树立标志碑或标志牌,这样既能起到保护文物的标志警示作用,又可以使人们直观醒目地了解文物保护单位的基本情况。同时我们也在不断完善文物保护单位的各项工作,加强宣传,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文物保护意识。

  记者:法律对文物保护有何具体规定?”

  文物处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》第七条规定,一切机关、组织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文物的义务。

  第二十一条规定,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使用人负责修缮、保养;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所有人负责修缮、保养。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有损毁危险,所有人不具备修缮能力的,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帮助;所有人具备修缮能力而拒不依法履行修缮义务的,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给予抢救修缮,所需费用由所有人负担。

  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,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;对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,应当报登记的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。

  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、迁移、重建,由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。

  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、保养、迁移,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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